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網絡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汽車租賃管理工作。
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直轄市、設區的市、縣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擴展數據
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壹條發展改革、價格、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網絡約租車經營活動進行相關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絡汽車共享平臺公司和駕駛員的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網約車平臺公司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將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第三十三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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