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全國人大代表是通過差額選舉的方式選舉產生的,全國人大代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
第三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
第三十壹條 全國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差額選舉,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由選民直接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壹至壹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壹至二分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