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甩棍在法律意義上嚴格來說只要不是印有警用字樣的警用甩棍就不屬於違禁品,但在現實執法過程中,若攜帶甩棍乘車乘飛機等,安檢時很有可能被沒收並處罰款。甩棍,全稱為戰術伸縮警棍,又稱為伸縮棍。主要用於執法部門與個人防衛。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彈簧刀(跳刀)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管制刀具的佩帶範圍和生產、購銷均有法定手續。凡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可以認定為管制刀具:
壹、匕首:帶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於60度的單刃、雙刃或多刃尖刀;
二、三棱刮刀:具有三個刀刃的機械加工用刀具;
三、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身展開後,可被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四、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於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五、未開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徑大於2.5毫米的各類武術、工藝、禮品等刀具不屬管制刀具範疇。所以,根據以上標準的話,甩棍絕對就不屬於管制刀具範圍了,如果僅用於車主自衛,肯定沒什麽問題。
所以甩棍不屬於管制刀具,可以持有,但是不可以印有警用字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條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壹監制,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場所或者公***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