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的重大資產重組是指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之外購買、出售資產或者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資產交易,導致公眾公司的業務、資產發生重大變化的資產交易行為。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購買、出售資產,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壹)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
(二)購買、出售的資產凈額占公眾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凈資產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且購買、出售的資產總額占公眾公司最近壹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並財務會計報表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30%以上。
公眾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觸及本條所列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要求辦理。第三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定價公允,不存在損害公眾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情形;
(二)重大資產重組所涉及的資產權屬清晰,資產過戶或者轉移不存在法律障礙,相關債權債務處理合法;所購買的資產,應當為權屬清晰的經營性資產;
(三)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提高公眾公司資產質量和增強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可能導致公眾公司重組後主要資產為現金或者無具體經營業務的情形;
(四)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後有利於公眾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第四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應當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證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第五條 公眾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重大資產重組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眾公司資產的安全,保護公眾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公眾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應當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律師事務所以及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相關意見。公眾公司應當聘請為其提供督導服務的主辦券商為獨立財務顧問,但存在影響獨立性、財務顧問業務受到限制等不宜擔任獨立財務顧問情形的除外。公眾公司也可以同時聘請其他機構為其重大資產重組提供顧問服務。
為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提供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及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嚴格履行職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並應當對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知悉的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公眾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違法活動。第二章 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第八條 公眾公司與交易對方就重大資產重組進行初步磋商時,應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限定相關敏感信息的知悉範圍,並與參與或知悉本次重大資產重組信息的相關主體簽訂保密協議。第九條 公眾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主體研究、籌劃、決策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原則上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或者非轉讓時間進行,並盡量簡化決策流程、提高決策效率、縮短決策時限,盡可能縮小內幕信息知情人範圍。如需要向有關部門進行政策咨詢、方案論證的,應當在相關股票暫停轉讓後進行。第十條 公眾公司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應當詳細記載籌劃過程中每壹具體環節的進展情況,包括商議相關方案、形成相關意向、簽署相關協議或者意向書的具體時間、地點、參與機構和人員、商議和決議內容等,制作書面的交易進程備忘錄並予以妥當保存。參與每壹具體環節的所有人員應當即時在備忘錄上簽名確認。
公眾公司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規定及時做好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