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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獨資公司的示範章程怎麽寫?

您好,我對您的問題的回答是:如何撰寫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範文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條公司名稱(以下簡稱公司)第三條公司住所第四條公司營業期限:永久存續(或:自公司成立登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五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法人財產的,享有法人財產權。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第七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對公司、投資者、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二章經營範圍第八條公司經營範圍:(以上經營範圍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第九條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變更經營範圍的,必須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第十條公司為自主投資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0,000.00元,出資方式為。(註:應註明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進行評估,並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十壹條投資者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各自認繳的出資額,投資者出資方案如下: (壹)首次出資:投資者名稱(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二)第二次出資:投資者名稱(萬元)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時間(註:出資比例指註冊資本總額)出資方式應註明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第十二條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四章出資人第十三條出資人是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第十四條投資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聘任或者更換非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在董事會成員中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長、副董事長;決定董事的報酬;(三)聘任或者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聘任或者解聘監事會成員;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四)審議批準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報告;(五)查閱董事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六)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七)決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八)公司終止,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財產;(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投資者對上述事項作出決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註:前款第(壹)、(六)項可根據情況由董事會行使)第十五條投資者的義務: (壹)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二)按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三)公司成立後,不得抽回出資;(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十六條投資者可以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並依法經審批和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轉讓後,應當變更公司形式,並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五章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第十七條公司設董事會,由人組成,其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董事由投資者委派或更換,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或更換。董事任期三年(註:不超過三年),期滿可連選連任。第十八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投資者在董事會成員中聘任或解聘。第十九條董事會對出資人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執行出資人的決定;(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四)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五)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七)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八)公司章程或投資者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二十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不履行職責時,由副董事長召集並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經全體董事壹致同意,可以調整通知時間。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第二十三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投資者同意,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公司章程或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力。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出資人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營業機構任職。第二十五條公司設立監事會,由人組成(註: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監事由出資人委派或更換,但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選舉或更換。每屆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比例由出資人決定,但不得低於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監事的任期為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二十六條監事會由投資者在監事中任免。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監事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方為有效。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出資人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三十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送交投資方。第三十壹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前,應當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大會決議,也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稅後利潤依法進行分配。第七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二)投資者決定解散;(三)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有前款第(壹)項情形的,公司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存續。第三十三條公司因本章程前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成立清算組,依法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經投資人確認後,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三十四條清算組由投資人組成,依照《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行使職權,承擔義務。第九章附則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所稱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第三十六條公司章程由投資方(或董事會)解釋。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超過壹半”不包括這個數。第三十八條公司根據需要或者因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化而修改章程的,應當將修改後的章程報原登記機關備案。第三十九條公司章程由投資者制定。(或:由公司董事會制定,報投資方批準)。投資方蓋章:註:1。公司章程制定前,出資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出資人委托的公司登記代理人應當閱讀《公司法》,了解其權利和義務。2.公司章程範本是公司登記機關為方便公司登記申請人而擬定的,僅供申請人參考,不強制使用。申請人可以依法單獨制定公司章程。3.申請人借鑒公司章程樣本時,除《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絕對必要事項外,其余條款可根據情況進行增刪;公司還可以根據情況修改章程樣本的相關條款,增加任何記載事項。但是,增加的條款或者修改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4.章程樣本有下劃線的,申請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相關比例或者人數,但不得低於章程樣本中規定的比例或者人數。五、章程樣本中加“括號”的地方,可以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擇,然後去掉括號。不及物動詞章程樣本中增加“註釋”的,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確定,然後刪除“註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