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知識產權侵權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在我國以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為主導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主要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形式。
1,停止侵權。只要構成侵犯知識產權,也構成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在這裏,侵權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壹樣的。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對即將發生的侵權行為作出類似規定: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時,如不及時制止,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其停止相關行為、保全財產的措施。對於權利人來說,這類似於物權請求權中的防妨害請求權。對於義務人來說,只要其行為違法,就構成侵權,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現行立法中,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應該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
3.賠償損失。損失賠償以過錯責任原則為基礎,其構成要件為完整的“四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返還不當得利。
二、民法典承擔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
(1)停止侵權行為;
(2)排除障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返工和更換;
(7)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壹)賠禮道歉。
法律對懲罰性賠償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三、知識產權侵權如何維權?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如何正確維權通常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和後果以及目標選擇以下五種維權方式:
1.發警告信對於侵權行為和後果來說,並不是很嚴重,涉嫌侵權的企業也不算太大。權利人可以通過發送警告信的形式提醒對方,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
2.以賠償為目標如果被訴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了重大損失,權利人打算以賠償為目標起訴侵權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應積極充分地準備好侵權的證據和自己遭受損失或對方獲得利益的證據,為日後的法院訴訟做好準備,占據有利地位。
3.以訴訟促和談有時,權利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是為了與侵權嫌疑人進行和談,彌補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而不是為了得到法院的判決。權利人在雙方談判之前就應該知道自己的底線,同時也要盡力調查對方的底線,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多次訴訟清場,權利人很難從訴訟中得到全額賠償,但如果不提起訴訟,侵權行為就會蔓延,權利人的市場份額會受到很大影響,所以權利人不得不提起訴訟,以奪回真正的市場份額。比如,壹個奢侈品牌可以容忍做工很差的假貨在集貿市場以白菜價出售,但絕不會接受高質量的仿品在酒店和商場出售,因為前者的消費群體並不是權利人的目標群體,而後者很可能會分流權利人的目標客戶。因此,即使權利人不能從案件中獲得全額賠償,也會采取法律手段甚至刑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市場份額。
5.通過訴訟促進合作有時候權利人要求涉嫌侵權人停止侵權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不是真正要求其停止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而是以此為平臺,促使對方與權利人進行協商或者調解,然後雙方達成合作意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條
有這條法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壹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