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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資的法律後果

判刑坐牢,“假外資”作為我國利用外資過程中的壹種特殊現象,壹直廣受關註。經濟學把“假外資”稱為“返程投資”,專指壹個經濟體境內投資者將其持有的貨幣資本或股權轉移到境外,再作為直接投資投入該經濟體的經濟行為。主要包括兩類:壹是純粹的內資企業,希望通過返程投資的方式獲得稅收優惠;其二是內資企業引入境外投資者(包括投資基金)後在境外上市,需要有境外投資主體,因此采取返程投資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