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2.年齡壹般為18周歲以上(2005年1月12日及以前出生),35周歲以下(1987年1月13日及以後出生);具有大學本科學歷學位、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以及技師層次的應聘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及以下(1982年1月13日及以後出生);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學位、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及高級技師層次應聘人員,年齡可放寬到45周歲及以下(1977年1月13日及以後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應聘人員,年齡可放寬到50周歲及以下(1972年1月13日及以後出生)。部分職位有年齡限制,詳見附件(年齡時間計算參照本條)。
3.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並符合擬報考崗位所需其他資格條件(崗位中有學位要求的還需取得同等學位;本《實施方案》及附件所稱同等學位指考生報考崗位所用學歷對應學位,下同);報考人員畢業證書上顯示的專業與學歷必須和《職位表》上要求的專業與學歷壹致(僅是學位證書上專業與《職位表》專業壹致視為專業不符)。報考人員學歷、專業須與教育部學信網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上所載的信息壹致,有學位要求的崗位報考者的學位信息須與學位網或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或《港、澳、臺地區學歷學位認證書》上所載的信息壹致,方視為符合崗位要求;考生資格條件以符合本《實施方案》及職位表需求的對應條件為準(如有多個學歷的,不得交叉使用)。
4.部分本科學歷、學位崗位,僅面向部分高校進行引進(部分高校名單見附件4),具有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人員不作院校要求。
5.身體條件符合《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82號)、《公務員錄用規定》及我省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