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體投資者簽署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全體投資者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應註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權限和授權期限。
3.申請名稱前冠以“中國”、“中國”、“國家”、“國家”、“國際”等字樣的,應當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副本。
註意:
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和《指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證明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紅盾信息網下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索取。
2.提交的申請表和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紙。以上項目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投資人簽字,或由其指定的代表或* * *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3.以上要求投資人簽字的,自然人投資人應自行簽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資者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