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普通合夥企業,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區別如下:

1、責任不同:壹般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壹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是看此合夥人是否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如果此普通合夥人對債務的形成承擔責任,那麽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此普通合夥人對債務的形成不承擔責任,那麽僅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2、合夥企業名稱不同:應分別標明“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字樣。

3、合夥人要求不同:人數要求分別為兩個以上、兩個以上、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其中至少有壹個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不得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4、出資形式要求不同:分別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勞務;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合夥事務執行人。普通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有限合夥人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異同

壹、在概念上的異同不同點:普通合夥企業,是指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壹種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是指由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同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夥組織。普通合夥企業有以下特點:

1,只能由普通合夥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組成。

2,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有以下顯著特征:

1,在經營管理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壹般均可以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而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而由普通合夥人從事具體的經營管理。

2,在風險承擔上,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之間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不同類型的合夥人所承擔的責任則存在差異,其中有限合夥人以其各自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普通合夥企業的成員均為普通合夥人(特殊的普通股合夥企業除外),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成員則被劃分為兩部分,即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同點:二者都有普通合夥人的參與;執行事務的合夥人都在普通合夥人中產生;兩種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都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