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提起公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人民法院的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擴展數據:
立案需要的證據材料:
1,投訴
必須由原告本人簽名(原告是法人的,應當加蓋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簽名),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起訴書副本。例如,如果有兩名被告,應提供三份起訴書副本,壹份由法院保存,壹份送達兩名被告。
2、主體資格證書
原告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與復印件核對後退還原告)及復印件;原告為法人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和單位代碼證復印件,並加蓋公章,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其他組織應當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復印件。
3、起訴證據材料
起訴時應提供證據材料復印件,開庭時應提供原件。
4.委托書
委托代理人代為提起民事訴訟的,由原告簽署的授權明確的委托書。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和與原告關系證明復印件。
5.原告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符合要求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