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產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產利益的繼承權。
根據中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第壹千壹百二十九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壹順序繼承人。
民法典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
(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壹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後,先由第壹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壹順序人或者第壹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
在處於同壹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於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壹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