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革命罪;
反革命罪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通常指旨在推翻現政權的行為。我國刑法中刪除了反革命罪,將壹些原本構成反革命罪的行為歸為叛國罪、故意殺人罪等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壹般犯罪。這類犯罪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客觀上表現為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與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貪汙罪、盜竊罪有顯著區別。
危害公共安全罪含有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危險,而且傷亡和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難以預料。因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較大的壹種犯罪。
3.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財經管理法規,破壞國家財經管理活動,危害國計民生,給國民經濟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我國刑法中的壹種犯罪。
4.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壹種犯罪,是指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這類犯罪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具體體現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名譽權、人格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搶奪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財產關系,包括全民所有、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公民合法所有的財產關系。
6.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
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的嚴重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各種社會事務機關的管理活動。
7.妨害婚姻家庭罪;
破壞婚姻家庭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壹種犯罪,是指違反婚姻法規定,破壞婚姻家庭制度,危害社會的行為。
8.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礙國家機關正常活動,損害公眾對其履行職責的客觀性、公正性的信任,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擴展數據:
刑法分則涉及故意殺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犯罪類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