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制定全市基本統計制度和統計規劃,指導全市統計工作。
(二)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全市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全市和所轄市區的國內生產總值,編制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所轄市區的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起草地方性統計規範性文件,監督檢查統計法規的實施,組織實施對市政府及所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統計檢查,對所轄市區的統計工作進行統計監督,對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統計違法行為。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大市場調查的計劃和方案,組織實施全市人口、經濟、農業等重大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市場統計資料。
(五)組織實施對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技術服務業和地質勘查業、水利和環境業、公共設施管理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社會福利業、娛樂業和公共管理業以及社會組織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與調查有關的統計資料,全面整理和提供地質勘查、旅遊、金融、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公用事業等全市基礎統計資料。
(六)組織實施基本單位、能源、投資、消費、價格、收入、人口、勞動力、社會發展等基本情況的統計調查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全面整理和提供資源、住房、環境保護、外貿、外經、金融、稅收、就業、婦女兒童、基本單位等情況的登記。
(七)組織對市區及所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資源、環境等方面的統計調查,統壹審批、管理和發布全市基礎統計數據,定期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共享系統和發布系統。
(八)組織實施全面小康監測、科學發展評價、評估、監測和統計。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資源環境等方面的統計分析、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並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意見。
(九)依法批準或者備案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和統計基層業務基本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測和評價制度,對重要統計數據進行審核、監測和評價,依法監督管理涉外調查活動。
(十)建立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組織制定市區和部門統計數據庫和網絡的基本標準和操作規程,指導全市統計信息系統建設。
統計局是負責數據統計的法定政府職能部門,是實施統計法的主要機關。擔負著全國人口普查等重大普查和調查任務,任務具體明確,責任艱巨重大。而且各級金融機構必須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和充足的資金,這是壹個好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