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職責:
1、模範地遵守和執行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2、按時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根據會議日程安排,積極參加各項活動,依法履行會議期間的各項職責。
3、根據鄉鎮人大主席團和所在代表小組的安排,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的學習、調查、視察、評議等各項活動。
綜上所述,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選舉產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