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原告在起訴時提供的被告的姓名、住址等資料具體、清楚,足以將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則可以認定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上述內容壹致的規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信息,如姓名、住址等,能夠將被告或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證號,也應依法登記備案。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明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在實踐中,有很多信息可以區分被告人和其他人,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系、身份證號、工作單位、其他戶籍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有利於確定具體被告。當然,如果原告能在起訴階段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壹方面有利於被告身份的認定,足以將被告與他人區分開來,另壹方面也有利於後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民事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訴狀參照民事起訴狀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