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余額。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壹)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五)計算並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於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壹)納稅人依照企業所得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規定,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
納稅人對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二)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照規定的程序、時限和要求及時辦理。
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事項實行備案資料留存備查的,應當自行判斷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的條件,並自行在申報表填報享受優惠減免,同時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納稅人發生資產損失的,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並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應按有關規定分別填寫《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居民企業資產(股權)劃轉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表》,並隨同年度納稅申報表壹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