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鑒定在訴訟中的作用如下:
1,司法鑒定可以幫助司法人員了解案件中的專門問題,促進訴訟;
2.司法鑒定意見是壹種獨立的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司法鑒定意見在解決專門問題上是其他證據無法比擬的;
3、司法鑒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出壹些證據來證明。物證、書證可能是好的證據,但只有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其與案件的客觀聯系,才能發揮其證明案件的作用;
4、司法鑒定可以用來審查其他證據的真實性。
司法鑒定的特點如下:
1,主體的選擇性,作為司法鑒定的主體,鑒定人是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選定的,對解決案件中的技術問題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從而擔任鑒定人;
2、對象的特定性,司法鑒定意見是運用現代科學技術對訴訟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定而作出的結論性意見。因此,需要依靠掌握專業知識的專家通過鑒定來解決;
3、範圍的特異性,鑒定人必須回答案件中的特殊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
4、結果的確定性,司法鑒定意見必須是權威的,不能模棱兩可;
5、科學的方法,對案件中的特殊問題進行分析和鑒定,並提出正確的意見,不僅要求鑒定人具有系統的專業理論知識、較強的業務能力,還需要借助先進的儀器設備、科學的程序和方法。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提供證據:
(壹)鑒定機構或鑒定人不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證據明顯不足的;
(四)其他經質證不能作為證據的情形。瑕疵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者補充質證解決的,不再重新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