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征信是壹個漢語詞匯,拼音是zhēngxìn,意思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信用信息,並對外提供信用報告、信用評估、信用信息咨詢等服務,幫助客戶判斷、控制信用風險,進行信用管理的活動。出自《左傳·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遠於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為可驗證其言為信實,或征求、驗證信用。
二;征信就是專業化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為個人或企業建立信用檔案,依法采集、客觀記錄其信用信息,並依法對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壹種活動,它為專業化的授信機構提供了信用信息***享的平臺。2019年5月個人新版征信正式面世,征信信息的時長及精細程度將進壹步提升。
三;征信記錄了個人過去的信用行為,這些行為將影響個人未來的經濟活動,這些行為體現在個人信用報告中,就是人們常說的"信用記錄"。直到2012年以前,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壹項法律法規為征信業務活動提供直接依據。國務院法制辦曾經在2009年10月全文公布《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就征信管理條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四;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審議通過《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會議指出,征信業是市場經濟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務的行業。征信服務可以為防範信用風險、保障交易安全創造條件,促進形成誠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懲戒的社會環境。我國征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征信市場初具規模。《征信業管理條例(草案)》對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或企業信用信息、並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業務活動作了規範。草案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征信業進行監督管理。草案對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征信機構規定了較為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相應的審批程序,明確了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信用信息的範圍和行為規範,明確了信息主體的權利。
五;征信活動的產生源於信用交易的產生和發展。信用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包括貨幣借貸和商品賒銷等形式,如銀行信用、商業信用等。現代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作為特定的經濟交易行為,是商品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的產物。信用本質是壹種債權債務關系,
六;即授信者(債權人)相信受信者(債務人)具有償還能力,而同意受信者所作的未來償還的承諾。但當商品經濟高度發達,信用交易的範圍日益廣泛時,特別是當信用交易擴散至全國、全球時,信用交易的壹方想要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就會極為困難。此時,了解市場交易主體的資信就成為-種需求,征信活動也應運而生。可見,征信實際上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發展的,是為信用活動提供的信用信息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