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持續具備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必要條件,保證連續穩定生產合格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生產的加工食品質量安全負責,應當明確承諾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第五十五條企業采購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標簽,向供應商索取合格證明,或者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合格,並建立采購臺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將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國家要求的其他事項報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新原料生產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新品種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在使用前取得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並保存備查。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應當註明食品的名稱、規格、批號、采購單位名稱、銷售數量、銷售日期等內容。
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保存企業的購銷記錄、生產記錄和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信息。企業食品質量安全檔案應當保存3年。
第五十六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產品超過1年的,重新生產加工時,應當向原受理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重新現場核查。
第五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生產前經過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的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企業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八條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內,於1年期滿前1個月內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持續保障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的年度報告。
第五十九條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必須到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並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已納入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管理的食品,除符合前款規定外,受托方必須是取得有效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加工的食品全部交由委托方銷售,備案時還應當提交受托方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簽還應當按照產品標簽的規定,標明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和生產者名稱、地址。
第六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食品質量、安全衛生狀況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持續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必備條件進行監督檢查。通過巡查、更嚴檢查、回訪、強制檢查、監督抽查、年報審核、執法檢查等方式加強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規範生產經營活動。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幹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十壹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管理檔案,詳細記錄企業基本情況、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和企業監管情況,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根據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生產條件、管理水平和產品質量,確定企業質量安全等級,實行分類管理。
第六十三條應當對食品生產企業及其生產活動進行檢查。進行檢查時,應當如實記錄企業執行本規則的情況。對企業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不同類型食品的特點和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實施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監督抽查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監督抽查要重點關註有傾向性質量問題的地區、質量不穩定的企業,以及微生物、重金屬、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等關鍵指標。
第六十五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更加嚴格的檢驗。
第六十六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和產品檢驗。
第六十七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對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符合必備條件的問題改進情況進行回訪。回訪應做好記錄並存檔。
第六十八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督管理中,發現質量安全問題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當及時通知主管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發現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或者直接向國家質檢總局報告。
第六十九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由信息收集、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發布組成的食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機制。
第七十條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事件快速反應機制。針對突發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要立即組織開展情況調查和產品分析,采取措施控制危害擴大,並開展針對性監管。
第七十壹條對不安全食品實行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發現其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問題食品;企業不召回的,由企業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召回;企業拒不執行的,由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召回。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嚴重違法企業公布制度,定期公布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企業名單。
第七十三條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過查閱檢驗報告、比對檢驗結論等方式,對檢驗機構的檢驗過程和檢驗報告是否客觀、公正、及時進行監督檢查。
如果檢查員、檢驗機構及其檢查員刁難企業,企業有權向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投訴。國家質檢總局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