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的民用建築。綠色建築分為壹星、二星、三星三個等級。
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活動,是指與綠色建築相關的規劃、設計、建設、運營、改造、拆除、評價等活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機制,全面推動綠色建築發展。
鼓勵和支持綠色建築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示範和推廣,促進綠色建築技術創新與進步。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規劃、房管、園林、國土資源、水利、科技、財政、環境保護、海洋、統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第六條 實施綠色建築發展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具體考核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 對達到二星級以上的綠色建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建設單位進行獎勵。對在綠色建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第八條 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應當遵循綠色生態發展原則,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要求。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綠色建築、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綠色交通等專項規劃,按照規定報批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前款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本省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采用壹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大型公***建築,應當采用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鼓勵其他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建設。
省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發布綠色建築標準。第十壹條 建築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含綠色建築要求,明確工程選用綠色建築技術以及投資、節能減排效益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在項目立項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築要求,並將綠色建築要求納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範圍。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租賃或者劃撥時,應當將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建設工程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意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未達到項目的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不得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審核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未達到項目綠色建築等級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證書。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進行項目咨詢、設計招標或者委托設計時,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綠色建築等級等指標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供暖制冷系統、照明設備、非傳統水源利用設施、節水器具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綠色建築等級承擔質量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