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旅館是指向社會提供以住宿服務為主的商務、會議、休閑、度假等相應服務的賓館、酒店、旅館、旅社、度假村、鄉村旅舍等企業。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宿業的經營、服務質量規範的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公安、應急、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城市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商務等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住宿業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相關主管部門和住宿業行業協會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住宿業監督管理的有關問題。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旅遊業發展規劃,結合旅遊業發展需要,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等主管部門編制住宿業發展規劃,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納入旅遊業發展規劃。第六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紙、廣播、電視和互聯網等媒體,適時公布本地各類型住宿業企業的出租率、平均房費等信息。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在旅遊公***場所設置的多媒體旅遊信息服務設施,應當提供住宿業企業分布、住宿咨詢等信息。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匯總本市住宿業住宿供需和相關管理信息。
鼓勵住宿業企業建立住宿業電子商務平臺,開發網上信息查詢、預訂和支付等服務功能,實現網上住宿交易,促進住宿業電子商務發展。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收集、匯總、分類真實可靠的客房規模、出租率、房費等信息,錄入住宿業管理信息系統。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分析本市住宿業發展情況和未來趨勢,編制住宿業發展報告,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布。第九條 設立住宿業企業應當符合本市住宿業發展規劃,達到國家、地方規定的住宿業行業標準,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營業。第十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根據行業標準,制定、完善各類住宿業企業的經營服務規範。
住宿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範,保障設施設備完好有效,落實相關管理制度,提供優質服務,達到衛生標準,符合節能環保要求。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將國家、地方的經營服務規範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住宿業企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鼓勵住宿業企業建立內部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結合實際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業務、職業技能培訓和崗前培訓,如實做好培訓記錄。第十二條 住宿業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旅客節能、環保消費;經旅客同意,可以減少壹次性消耗品的提供和客房用品的清洗次數。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適時匯總住宿業企業實施節能環保工作的方法和經驗,並推廣應用。第十三條 有條件的住宿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和標準,配置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群體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的無障礙設施。
住宿業企業應當定期對所配置的無障礙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保障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推行旅遊飯店星級標準,可以委托旅遊星級飯店評定機構開展評定工作。
符合旅遊星級飯店評定條件的住宿業企業,可以根據旅遊星級飯店標準向旅遊星級飯店評定機構申請星級評定。
嚴禁住宿業企業擅自使用旅遊星級飯店標誌,嚴禁以誤導方式使用旅遊星級飯店標準用語。第十五條 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經營服務規範,對住宿業定期進行服務質量達標檢查,並將服務質量達標檢查情況向社會公布。第十六條 旅客登記入住後,享有獨立使用客房的權利。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未經旅客允許,不得進入客房或者以其他方式影響旅客住宿:
(壹)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的;
(二)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持相關證件執行公務的;
(三)旅館從業人員按照規定的時間對客房進行清掃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