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
掛牌公司設有董事會秘書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掛牌公司應指定壹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的人員應列席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的規定:
掛牌公司設有董事會秘書的,由董事會秘書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未設董事會秘書的,掛牌公司應指定壹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並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負責信息披露管理事務的人員應列席公司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