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過度加班”是否屬於壹種違法行為?

“過度加班”是否屬於壹種違法行為?

是的,眼下,“加班現象”在壹些職場裏已普遍制度化和嚴重超時化,涉及人群廣泛,不僅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是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身心健康。

眾所周知,長期加班加點,尤其是“過度加班”,不僅嚴重擠占勞動者休息時間,使職工身體處於疲憊狀態,工作效率下降,而且也容易發生意外安全事故。特別是近些年新業態勞動者“過度加班”現象更為嚴重,比如:送餐員、快遞員為了多接單長時間奔波在路上,導致壹些交通事故,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同時,壹些“過度加班”還存在“隱形”現象。比如:自從有了智能手機,有了工作微信群,很多人的上下班時間界限就模糊了,有的企業要求員工24小時在微信群裏待命,漏接電話或不及時回復就算違規,甚至會遭到開除。可見,“過度加班”已然成為壹種“職場常態”。

因此,我認為,要遏止“過度加班”這種職場怪象,還需“合力***治”。

首先,勞動監察部門要“履職”。勞動監察部門應積極承擔起自身的主體責任,對“過度加班”現象要嚴肅查處,該約談的要約談,該叫停的要叫停,該處罰的要處罰,倒逼其嚴格遵守《勞動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其次,勞動者要學會“維權”。職工壹旦遭遇“過度加班”現象,既要大膽地說“不”,也要積極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以維護自身勞動權益不受侵害,自身身心健康不受損害,切忌“做啞巴”,任憑強制“過度加班”。其三,用人單位要“守法”。相關部門應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讓用人單位知曉“過度加班”就是壹種違法行為,從而自覺做到尊法、守法,不惡意強制職工“過度加班”。

當然,如果已經發生“過度加班”現象,勞動監察部門除了進行必要的查處和督促整改之外,還需切實督促用人單位按時給勞動者發放“加班費”,切莫讓勞動者辛辛苦苦“過度加班”,結果又拿不到該拿的“加班費”。如此,就是勞動監察部門的“失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