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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出入境貨物管理辦法(2017)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暫時進出境貨物和在規定期限內復運進出境貨物的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壹)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和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演出、比賽用品;

(三)用於新聞報道或者拍攝電影、電視節目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科研、教學和醫療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本款第(壹)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車輛和專用車輛;

(六)商品樣品;

(七)用於慈善活動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八)用於設備安裝、調試、檢測和修理的儀器和工具;

(九)商品包裝材料;

(十)旅遊自駕遊車輛及其用品;

(十壹)工程建設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和物資;

(十二)用於檢測的產品、設備和車輛;

(十三)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時進口證明書》(以下簡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於我國加入的國際貨物暫時進口公約規定的貨物。第四條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稅收征收管理,按照海關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免交許可證件。第六條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以原狀復運出境、復運進境,但因正常使用造成貶值或者滅失的除外。第二章暫時進出境貨物監管第七條ATA單證冊的持有人和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當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申請審核確認該貨物是否為暫時進出境貨物,並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時直接向當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八條ATA單證冊持有人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及相關商業單證或者證明材料。第九條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為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離境貨物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除另有規定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海關提供擔保。第十條暫時進出境的貨物,應當自進出境之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持證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向當地海關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最多不超過三次,每次延期不超過六個月。延期期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國家重點項目、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臨時進出口貨物,以及參加展期超過24個月的展覽的展品,在前款規定的展期期限屆滿後需要展期的,應當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準。第十壹條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期限需要延長的,持證人、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海關辦理延期手續,並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延期表》及相關材料。第十二條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異地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地海關應當調取暫時進出境貨物報關單電子數據,辦理相關手續。

ATA單證冊持有人應當在ATA單證冊運出或者運入地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暫時進出境貨物需要進出口的,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該貨物復運出境進境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第十四條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收發貨人應當在貨物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後,向主管海關辦理結案手續。第十五條海關通過風險管理和信用管理對暫時進出境業務進行監管。第十六條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損壞,無法原狀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持有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及時向當地海關報告,並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辦理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手續;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滅失的,經當地海關核實,可以認定貨物已經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毀損、滅失的,貨物持有人、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