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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保密協議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中的保密協議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

保密條款應註意四個方面:

1,內容要實用。保密協議的內容應以法律為依據,不能照搬法律。因為法律規定,就整體情況而言,對於壹個具體的用人單位和壹個勞動者,有很多具體的實際情況。協議內容應在不違反法律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比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勞動者就用人單位某種產品或者工藝的生產技能、化學配方、工藝流程、技術秘密、設計圖紙、供貨信息等壹項或者多項內容進行約定,而不是照搬法律,壹般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2.條款要嚴格。約定的保密條款是雙方履行協議的基礎。壹份嚴格完整的保密協議,應該包括內容、期限、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泄露的賠償措施等。至於約定的方式,可以直接在勞動合同文本中約定,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訂立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當然,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提及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雙方同意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員工保密規則、制度和措施。如果勞動合同中只有用人單位的相關保密規章制度,而沒有提及或約定勞動者的申請,那麽就不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也就失去了追究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保密義務的賠償責任的前提。

3、保密範圍要適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壹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夠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守秘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可見,商業秘密的範圍是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但這些信息必須具備三個特征才能構成商業秘密,即不為公眾所知、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如果把所有不具備上述特征的技術和業務信息都列為商業秘密並與勞動者約定,範圍顯然太廣。如果事後通過這份協議認定員工違約,也缺乏法律依據。

4.管理要到位。在實際工作中,有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是保密事項,他們認為合同壹旦簽訂,就被扔到壹邊。雙方是否按合同履行是壹筆糊塗賬,合同管理混亂,使得合同的簽訂流於形式。因此,在約定保密事項的同時,加強合同管理非常重要。首先,用人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加強對合同履行的監督,防止無形資產流失,從組織上營造商業秘密的保護環境;其次,要加強文件資料管理,篩選出需要保密的業務、技術資料和磁盤實物,確定保密期限,加蓋保密印章,交由專人保管,規定借閱範圍和時間,制定復制方法和銷毀方法等。,堵塞漏洞,揭露漏洞,把問題和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保密協議的規定包括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