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從事招徠、接待旅遊者,為其提供交通、遊覽、餐飲、住宿、購物、文化娛樂、休閑等有償服務的行業。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旅遊發展規劃,並納入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統壹規劃、科學管理,堅持旅遊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永續利用,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相結合,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並重,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正確處理好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的保護、研究、利用的關系,實現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領導,把發展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對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旅遊項目和旅遊市場開發促銷的投入,改善旅遊環境,擴大開放旅遊市場,促進旅遊業發展;扶持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旅遊業,發展民族旅遊項目;組織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開展旅遊宣傳促銷活動,采取有效措施開拓旅遊市場。第六條 鼓勵、支持國內外旅遊經營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依法投資經營旅遊業,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發展旅遊教育事業,培養旅遊業人才,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和旅遊服務質量。第七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壹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和監督工作。
區、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旅遊業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旅遊規劃和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積極采取措施,確保對旅遊基礎設施的投入。第九條 區、縣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旅遊資源普查、評估工作,建立旅遊資源檔案。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西寧市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轄區內的旅遊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及發展旅遊業的總體規劃,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執行。第十壹條 旅遊發展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並與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宗教場所、文物保護等相協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專業規劃的編制應當統籌考慮旅遊功能。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項目設施,必須嚴格執行旅遊發展總體規劃。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不得擅自改變旅遊景區(景點)景觀和重要地形、地貌,不得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平衡。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時,應當體現文明、知識、趣味、地方特色和可參與性。禁止盲目、重復和低水平建設,避免浪費旅遊資源。第十三條 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列為重點開發建設的旅遊項目,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重點旅遊景區(景點)、旅遊項目及設施,必須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並應事先征求旅遊主管部門的意見,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景區(景點)的管理,根據旅遊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景區(景點)旅遊建設規劃,並按照批準的規劃範圍在景區(景點)周圍設置界線標誌;配套建設旅遊基礎設施,加強安全防範、急救措施,保護旅遊設施和自然、人文景觀完好,保持環境清潔衛生,提高綜合服務質量。第十五條 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特殊區域內開展旅遊活動,必須遵守有關特殊區域保護的法律、法規。第三章 旅遊經營和管理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開辦旅行社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取得經營資格後,方可營業。
旅行社需設立分支機構的,須經擬設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旅行社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接受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