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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是進壹步加強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植物病害、病蟲害、雜草等有害生物傳入的管理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申請檢疫審批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直接對外簽訂貿易合同或協議的單位。過境動物和過境轉基因產品的申請人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直接與外國或其代理人簽訂貿易合同或協議的單位。

1.進境動物申請人應當向初審機構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2.進口動物需要在臨時隔離場隔離的,應當填寫《進境動物臨時隔離場許可證申請表》;

3.進口動物肉類、臟器、腸衣、原毛(含羽毛)、生皮、生骨、角、蹄、繭、水產品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指定企業生產、加工、儲存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與指定企業簽訂的生產、加工、儲存合同;

4.對按規定可以核銷的進口動植物產品,同壹申請人第二次申請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附送檢疫許可證(含核銷表);

5.辦理動物過境時,應當說明過境路線,提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動物健康證明(復印件)和輸入國家或者地區官方檢疫部門出具的允許動物進境的證明文件;

6.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屬於《出入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第壹款所列禁止進境的,必須提交書面申請,說明其數量、用途、引種方法、入境後的防疫措施、科研項目報告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初審機構對申請檢疫審批的申請人進行初審,包括:

1.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

2.輸出和途經國家或地區是否有相關動植物疫情;

3.是否符合我國有關動植物檢疫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是否符合我國與輸出國家或地區簽訂的雙邊檢疫協議(包括檢疫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5.進境後生產加工過程中需要檢疫監管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審查其運輸、生產、加工、貯存、處理是否符合檢疫防疫監管條件,並根據生產加工企業的加工能力核定其進境數量;

6.對可核銷的進口動植物產品,按照有關規定對上次批準的檢疫許可證的使用和核銷進行審核。

法律依據:《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以下簡稱《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檢疫審批,以及需要特別審批的進境動物(含過境動物)、動植物產品和違禁物品,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的過境轉基因產品。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的禁止進境物名錄,制定、調整並公布需要檢疫審批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

第三條國家質檢總局統壹管理本辦法規定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工作。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國家質檢總局授權的其他審批機關(以下簡稱審批機關)負責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申請不予批準通知書》(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申請不予批準通知書》)。

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初審機構)負責對所轄地區的進境動植物檢疫審批申請進行初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