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
避孕節育政策、獎勵優待政策和限制處罰政策等幾個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個計劃生育政策的核心。
在中國只有計劃生育政策,沒有獨生子女政策。
中國憲法明文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還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而婚姻法則將計劃生育作為壹個基本原則確立在總則之中。概括的講,計劃生育就是指有計劃的調節人口的增長速度,使之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1、對壹個國家或壹個地區而言,計劃生育就是在中國或整個地區範圍內,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使人口的增長同社會和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對壹個家庭或壹對育齡夫婦而言,則是有計劃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適應家庭與社會的要求。
2、在人口發展速度超過社會和經濟發展速度時,應采取節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長速度。提倡壹對夫婦只生壹個孩子,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3、針對中國的國情,計劃生育不僅是對人口數量上的控制,而且是為提高人口素質把關。提高人口素質人口實體的各種素質,如思想素質、身體素質、文化素質等等,是計劃生育的更高層次上的要求。為了提高中國人口素質,應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數量;積極提倡優生;高度重視和大力發展教育事業;進壹步改善醫療衛生條件,擴大集體福利,保障婦幼健康,同時對青年加強優生、衛生、婚姻生育觀和性知識方面的宣傳教育工作。
編輯本段 回目錄 計劃生育 - 相關法規7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
1978年以後計劃生育成為中國的壹項基本國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後的節能法將節約資源確定為基本國策。計劃生育不再作為中國基本國策。
《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生育政策:推行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壹者,由夫妻雙方***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二)再婚夫妻,壹方生育過壹個子女,另壹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壹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三)婚後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壹個子女後又懷孕的;
(四)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五)夫妻中壹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六)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壹個子女是女孩的。
編輯本段 回目錄 計劃生育 - 政策溯源英國牧師托馬斯·羅伯特·馬爾薩斯在1798年發表的《人口學原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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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預言:人口增長超越食物供應,會導致人均占有食物的減少。並認為只有自然原因(事故和衰老),災難(戰爭、瘟疫、及各類饑荒),道德限制和罪惡(馬爾薩斯所指包括殺嬰、謀殺、節育和同性戀)才能夠限制人口的過度增長。他傾向於用道德限制(包括晚婚和禁欲)手段來控制人口增長。 可到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從領證之日起每月分別領取不低於10元的獎勵
產婦在產假期間領取證可增加產假30天
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可壹次性獎勵3000元,等壹系列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