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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非全日制

第四十六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第四十七條

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勞動合同當事人壹方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十八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未約定用工期限的,任何壹方均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系。

第四十九條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勞動時間、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及支付形式、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五十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小時計算。

勞動報酬包括小時工資收入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

第五十壹條

用人單位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造成勞動者工傷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十二條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非全日制工作的職業穩定、福利待遇等因素。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社會保險費的繳納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訂。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中的規定,不適用於非全日制的勞動合同,但第八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壹條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