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物質。公司應保留對公司資料的所有權利、提名和利益的所有權,包括版權、商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除了協議中提到的,本協議中的任何內容都不能被解釋為向承包商轉讓或許可任何公司材料的任何權利。
B.承包商材料。承包商材料。
承包商應保留目前屬於承包商並用於履行服務的任何設備、流程、數據、專有技術或其他材料(“承包商材料”)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包括所有版權、商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
承包商應保留目前屬於承包商的任何設備、程序、數據、經驗或其他材料以及服務工作中使用的材料(承包商材料)的權利、提名和利益的所有權,包括所有版權、商標、專利或其他知識產權。
承包商不得因在履行服務過程中使用任何上述材料而放棄、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許可公司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對承包商材料的任何權利。
承包商不得向公司或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失去、分發或以其他方式許可承包商材料在服務工作中的任何使用價值。
承包商還應保留在履行服務過程中構思並首次付諸實踐的任何工藝、發現、發明或其他項目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產品除外)。
承包商還應保留首次應用於服務的任何程序、發現、發明或其他想法和項目(產品除外)的所有權利、提名和利益。
c.產品。鑒於本協議中的承諾和約定,以及第2節中規定的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項,承包商特此向公司轉讓產品的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包括所有版權、商標、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
丙.產品。考慮到本協議中的承諾和合同以及第二部分中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項,承包商應向公司授予關於產品的所有權利、提名和利益,包括所有版權、商標、專利和其他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