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百以上的,扣十二分;
2、駕駛七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扣九分;
3、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七座以上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百的,扣六分;
4、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遊客運汽車、七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扣三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安全管理法》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