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低存款不低於50%;
(二)簽發銀行承兌匯票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單筆金額不超過500萬元(全額存款除外);
(四)出票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超過70%;
(5)向出票人收取銀行承兌匯票金額5‰的壹次性承兌手續費;
(5)銀行承兌匯票由縣級聯社按照短期借款單、單戶余額權限統壹審批。超越權限,向辦公室或省級協會報告;
(6)銀行承兌匯票納入企業統壹信貸進行管理。
2.申請所需的信息
(1)填寫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申請書;
(二)經會計(審計)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三年及本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成立不滿三年的企業,提供成立時間較長的財務會計報表;
(3)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稅發票、運費憑證等原件及復印件。驗收申請所依據的;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復印件和年檢證明;
(5)國、地稅登記證和年檢證復印件;
(六)公司章程,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出具申請開立承兌匯票的正式文件;
(七)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7)經核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簽名樣本;
(8)年檢貸款卡及查詢代碼;
(9)在中國人民銀行IE查詢系統中查詢借款人負債、對外擔保等信息;
(10)擬抵押(質押)物的權屬證明復印件;
(11)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12)企業股東會(董事會)同意辦理票據抵押的決議;
(13)承兌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3.調查階段
了解客戶信息,掌握其業務變化,重點調查出票人的經營風險、產品市場風險、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資金回籠情況、是否有足夠資金支付到期匯票金額,分析擔保人擔保能力的變化和抵(質)押物價值的變化。
(1)調查受理申請事項是否基於真實合法的商品和服務交易。
①出票人和擔保人的身份和資格是否真實有效;
②出票人和擔保人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合法;
(3)出票人申請承兌是否屬於支付商品或服務款項,是否符合規定用途,是否有銀行承兌匯票回籠資金;
(四)購銷合同的標的物是否屬於國家和政策禁止的生產經營範圍,或者是否屬於國家禁止流通或者未經許可限制流通,或者國家法律和政策不允許的;
⑤購銷合同內容是否超出出票人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