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權和調查職權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並依法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對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其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
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