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四類案件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四類案件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根據《實施意見》對“四類案件”進行具體細化,提高鑒定操作規範化水平。首先要界定群體性糾紛的範圍,綜合考慮涉及的群體、人數、地域等因素,將可能引發群體性訴訟的涉眾犯罪案件、重大項目案件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歸入此類。其次,明確了疑難復雜案件的標準,並根據法律關系的復雜程度、涉及標的的數額、法律適用的難易程度進行細化。再次,明確類似案件之間的沖突類型,對可能與本院或上級法院生效判決相沖突的案件統壹判斷標準,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後,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對有關單位或個人舉報法官違法案件的監督,確保司法公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察職權和調查職權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並依法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監察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行為的對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其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要求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就涉嫌違法行為進行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

監察機關可以訊問涉嫌貪汙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