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要職責
1.制定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全縣國民經濟發展的目標和政策,調控物價總水平和優化主要經濟結構;分析研究經濟形勢,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結構調整的目標和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
2、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趨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組織協調信用體系建設。
3.承擔指導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職責,研究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綜合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協調特殊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特殊經濟體制和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銜接。
4.規劃和協調全縣重大建設項目的實施,管理固定資產投資。
5.規劃全縣生產力布局。
6.管理能源行業。
7、組織編制全縣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各功能區的定位,組織指導各功能區的協調發展。
8、負責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
9、推進全縣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節能減排綜合協調,負責環境保護。
10,貫徹國家價格方針政策,監督執行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勞務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涉農收費,監督檢查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主要商品價格。負責涉案物品的價格評估和認證。
1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科技和知識產權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
12,貫徹黨和國家關於糧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13,參與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起草和實施;研究有關法律法規、重大方針政策的實施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
14.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和編制監督管理。
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應當符合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符合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和效能統壹的原則。
第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設置實行中央統壹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履行管理職責,對下級機構的設立給予業務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