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外省建築業企業在山東的建築活動,維護統壹、規範、開放、有序的建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和《山東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省建築業企業進入山東省行政區域從事建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並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外省進入山東的建築企業(以下簡稱“外省企業”),是指工商註冊地不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但從事各類建築活動的企業。
第三條山東省建築工程管理局負責全省外省企業的監督管理和外省企業的登記備案。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外省企業的項目登記和日常監督管理。
山東省的外省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督管理和登記。
第四條外省企業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活動,應當具有工程總承包壹級或者專業承包壹級以上(含壹級)資質。
異地施工企業需要到當地辦理《外國施工企業承包工程許可證》。
異地領取建設項目預付款、進度款時,需在建設項目所在地稅務局預繳增值稅、附加稅、印花稅、所得稅、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