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在繼承大戰讓死者舉步維艱的情況下,如何立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

在繼承大戰讓死者舉步維艱的情況下,如何立遺囑才是合法有效的?

於是,立遺囑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但為了保證遺囑合法、有效、安全執行,作者也應該先了解壹些法律知識。提到龔如心,人們不僅會想到“亞洲女首富”的頭銜和酷似卡通人物“小甜甜”布蘭妮的獨特著裝,還會想到這位傳奇女性的愛情故事、與富人和權貴的恩怨以及壹場赤裸裸的遺產戰爭。或許正是從這場世紀遺產之爭中,人們對立遺囑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推薦閱讀【熱點】經濟危機中保本很重要。黃金是買房砍價的金錢秘訣。居民理財需求很饑渴,很穩定。永遠小心黑天鵝。巴菲特索羅斯的金融秘密。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穩定且獨特。另類理財有了保護實物資本的新方法。年底了,香港血拼。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繼承開始後需要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這往往是家庭矛盾的導火索,也不壹定符合死者生前的意願,而立遺囑至少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保證遺囑人的意願得以實現。可見,作為遺產規劃的壹部分,立遺囑是家庭理財不可分割的壹部分。事實上,遺產的分配和遺囑的訂立,涉及到我國的諸多法律法規,非法律人士很難壹蹴而就地進行分析。在這裏,我們不妨從最基本的兩個方面做壹些了解。不同形式的遺囑具有不同的效力。眾所周知,立遺囑的目的是在出生後按照自己的真實意願分配財產。所以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以脅迫或者欺騙手段立的遺囑無效。當然,偽造、篡改的遺囑也是全部或者部分無效的。這些規定旨在保護遺囑人的權益。遺囑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親筆書寫、代理書寫、錄音、口頭和公證遺囑等。立遺囑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自由選擇,但各種形式遺囑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遺產的最終分配不僅需要考慮立遺囑的時間順序,還需要考慮不同形式遺囑的效力。我們不妨通過壹個案例來看。劉的妻子死得早,她有壹兒壹女。她的兒子名叫劉飛,女兒名叫劉洋。早年,劉親自立下遺囑,死後將財產平分給子女。就在立下遺囑三年後,他被診斷出患有肝病。在他生病期間,劉飛很少來照顧他的父親,但他的女兒劉洋通過洗衣做飯來照顧老人。劉覺得應該給女兒更多的財產,於是親自去公證處做了公證遺囑,把大部分財產交給女兒繼承。臨終前,劉當著三位醫生護士的面說,他的全部遺產由女兒劉洋繼承,不再有任何繼承權。劉死後,他的子女之間因遺產問題發生了爭執。劉生前的三份遺囑中,應該用哪壹份來分配遺產?法律依據是什麽?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法定形式: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由立遺囑人親自申請,由國家公證處辦理的遺囑。具有最強的證明力和最高的證據效力。2.寫自己的遺囑。自擬遺囑是指立遺囑人所寫的遺囑。自擬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和標記。《繼承法意見》規定,自然人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實是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當作是自己寫的遺囑。3.寫遺囑。委托書遺囑是指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寫的遺囑。為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由其中壹人執筆,註明年、月、日,並由執筆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立遺囑人不能簽名的,也不能由他人簽名,但簽名要用指紋代替。4.記錄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記錄的立遺囑人的口頭遺囑。這種形式的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其目的當然是為了保證記錄的遺囑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遺囑。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立遺囑人以口頭表達方式確立的遺囑,在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偽造,且在立遺囑人死亡後無法核實,容易產生糾紛。所以壹般只在緊急情況下使用,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這裏的“危急情況”壹般是指立遺囑人身故或其他緊急情況,如突發疾病、人身意外等。上述所有見證人必須符合繼承法的規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視為見證人。回顧本案所立的三份遺囑,我們發現第壹份是自擬遺囑,第二份是公證遺囑,第三份是口頭遺囑。雖然三者都是有效遺囑,但內容差異很大。現實生活中很多遺囑內容相互矛盾的情況並不少見。繼承法規定以最後遺囑為準。但同時規定,經公證的遺囑,不得以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等方式變更或撤銷。也就是說,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第二份公證遺囑應該是最終財產分配的依據。女兒劉洋得到父親80%的財產,而劉飛得到剩下的20%。此外,法律還規定,實際處理遺產與遺囑不壹致的,以實際行為為準,其效力甚至高於公證遺囑。比如上面這個例子,劉先生做了公證遺囑後,他名下的財產包括房產全部過戶到他女兒名下,所以這個行為是他對遺產的再分配,原公證遺囑無效。當然,行為處理必須基於行為人的真實意思。遺產範圍是關於界定個人遺產的範圍。《繼承法》第三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生產資料;公民財產權中的著作權和專利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只有100字的法律條文看似簡單。其實,要摸清個人擁有的財產,並不是壹件簡單的事情。單獨認定夫妻之間的財產和家庭中的個人財產是非常復雜的。但如果難以明確自己的合法財產,很可能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李榮啟與妻子王美娟結婚,育有兩個女兒。李榮啟壹直很喜歡大女兒,所以早早立下遺囑,表示願意將100平方米的房子、28萬元存款等幾乎全部財產交給大女兒,沒有提及妻子王美娟和小女兒的份額。2007年,李榮啟因突發心肌梗塞去世。大女兒拿著父親手寫的遺囑要求執行,卻遭到母親和小女兒的強烈反對。這家人最後對簿公堂。王美娟說,房產和存款應該是夫妻共有的,應該有她的份額,而不是全部給大女兒;大女兒認為,根據父親的遺囑,她有權得到包括房產在內的所有財產,母親可以保留,但房子的產權應該屬於她名下。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比比皆是,其根源在於個人對自己的遺產範圍沒有清晰的認識。在上面的例子中,李榮啟的錯誤是將夫妻所有的財產作為自己的個人財產進行分配,最終導致了母女矛盾的升級。法院最終判決本案財產歸夫妻所有,李榮啟和王美娟各占壹半,其中李榮啟的份額全部歸大女兒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