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
有形財產的保護範圍可以根據財產本身來確定,而專利權既然是無形財產權,就不能根據專利權本身的客體來確定其保護範圍。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在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文件中,有權利要求書寫明專利保護範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簡明地寫明請求保護的範圍。
世界各國理解債權有三種不同的原則:第壹是外圍限制原則。根據這壹原則,權利要求是專利的範圍,應當根據權利要求所收到的文字進行嚴格而實際的解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範圍是專利保護的最大限度。通常,解釋和保護的範圍比權利要求中記載的範圍窄。美國采用這壹原則。二是中心定義原則。根據這壹原則,專利權利要求屬於專利保護的範圍。但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拘泥於權利要求書中的文字記載,而應以權利要求為中心,綜合考慮發明創造的目的、性質、說明書和附圖,將圍繞中心的壹定範圍的技術納入專利保護範圍。德國曾采用這壹原則。第三是妥協原則。該原則認為,專利保護的範圍是根據權利要求的內容確定的,應當使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說明。這樣理解權利要求,既給了專利權人公平的保護,也給了第三人合理的確定性。該原則為《歐洲專利公約》及其成員國所采用,也為我國專利法所采用。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保護,表明專利權人對什麽樣的發明創造具有獨占和排他的控制權。因此,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必須客觀、明確、具體。但是,與有形財產權相比,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範圍的確定會有很多困難。而且,為了獲得更多的專利,專利申請人往往會采用更廣泛的表達方式。因此,為了確定保護範圍,需要根據什麽材料和方法來確定專利權的技術範圍。
1.解釋專利保護範圍的信息
(1)索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內容為基礎確定。因此,僅記載在說明書中而未記載在權利要求書中的發明,不屬於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範圍;相反,沒有記載在說明書中而僅記載在權利要求中的發明創造,不屬於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範圍。
(2)說明和附圖。專利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當權利要求書描述抽象、不清楚時,說明書和附圖可以作為解釋和說明權利要求內容和範圍的參考資料,明確和限定其保護範圍。
(3)提出專利申請時的背景技術(已知事實)。用專利申請時的背景技術(現有技術)解釋權利要求的範圍,有兩層含義:壹是需要判斷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否具備專利條件,以“申請日”為時間標準。因此,如果專利發明創造與申請時的技術主題之間的關系是技術背景的公知要素,則該公知要素必須被排除在專利發明創造的技術範圍之外。但需要指出的是,要素是否已知,應當根據要素與發明目的和功能的關系來判斷。例如,本發明的目的是在保持原有冷藏溫度的同時延長冷藏時間,因此在冰箱(A)中安裝殺菌燈(B)。雖然A和B是本發明中公知的元素,但是通過添加A和B來實現本發明的目的和功能是未知的,因此本發明的技術範圍是A和B的組合,這是未知的。因此,沒有應該排除在本發明之外的眾所周知的元件。其次,專利發明或實用新型應根據“申請日”前的背景技術進行澄清。因此,在確定權利要求中的概念術語時,如果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專利申請時的技術主題之間的關系未知,則不屬於上述權利要求中的概念術語。例如,專利發明是壹種由產生三聚氰胺的物質生產三聚氰胺的方法(方法發明),在“申請日”之後明確了尿素也可以是產生三聚氰胺的物質,那麽專利發明-產生三聚氰胺的物質不包括尿素。
另外,已經公開的專利申請過程中的相關文件(或復印件)並不是特別保密,任何人都可以索取和閱讀,了解其內容,明確專利保護的範圍。因此,諸如初始申請的描述、修改、駁回通知、聲明和意見等文件,表達專利申請人的想法和專利主管機關的觀點,也可以作為闡明專利保護範圍的參考資料。
2.根據什麽方法來解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根據上述說明資料判斷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不應從文字上解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而應持有專利申請人請求的專利權固有保護範圍的技術思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同於外觀設計,其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只限於相同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而不及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因此,專利保護的範圍應該擴大到這樣的程度,即專利法中認為完全相同的東西也應該納入專利保護的範圍。解決這個問題的手段就是所謂的“對等理論”。“等同論”是指技術手段雖然對專利權範圍內記載的事項稍作改變,但仍然達到與專利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相同的目的,由此產生的“等同論”包括:等同、等同方法、設計變更、材料變更、迂回方法和不完全利用。比如,權利要求中寫明硝酸作為清洗劑,如果換成硫酸,兩者是“等效”的。將構成方法專利發明條件的物質氧化後再還原,相當於附加了無用的條件,稱為“迂回方法”。從專利發明創造的構成條件中去掉壹些非必要條件,但仍然達到與專利發明創造相同的目的,不產生任何新的效果,是“不完全利用”。
總的來說,掌握對等理論要寬松適度。在解釋專利保護範圍時,既要考慮保護發明人和利益,又要鼓勵發明人的發明創造熱情。考慮到法律的穩定性,我們應該盡可能更清楚地解釋專利保護的範圍,以平衡兩者。
3.不同類型發明的保護範圍
發明壹般可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方法發明可由實用發明派生而來。實用新型都是產品,所以可以歸為產品發明。每壹項發明——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和用途發明都有不同的保護範圍。
(1)產品發明專利保護。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是相對確定的,壹般應包括具有相同特征、相同結構、相同性能的產品,而不考慮制造該產品所采用的方法。產品發明專利的保護不應局限於說明書中所述的方法,任何以其他方法制造的相同產品都將有利於侵權。因為說明書中描述的產品制造方法壹般僅用於說明產品的可實施性,而不應用於限制權利要求書中描述的產品的權利保護範圍。
還需要指出的是,原則上,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不受說明書所述用途的限制。根據專利法第11條規定,專利權人享有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專利產品的專有權。“使用”壹詞應從廣義上理解,包括各種可以想象到的使用,壹些在專利申請和審批過程中不為人們所知的使用也應納入其保護範圍。但是,如果專利產品的某些意想不到的或者極其顯著的新用途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來說不是顯而易見的,則這些新用途不應納入產品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2)方法發明專利的範圍。方法發明專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等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壹般應包括具有相同特征、參數和效果的方法。儀器、設備、工具、設備等。實施該方法所使用的發明不應限制該方法專利的權利保護範圍。
(3)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實用新型可以是專利產品(或方法)的實用新型,也可以是非專利產品(或方法)的實用新型。實施由前者取得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與產品專利的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由於實用新型發明是基於已知產品(或方法)的,其專利保護範圍只能限於權利要求書中直接提及的用途的保護,說明書也僅限於壹些闡明性的說明。
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產品為準。”該規定表明:第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圖片或者照片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該設計,否則,將構成侵權。所謂模仿,不僅指精確的模仿,也指實質的模仿,即模仿設計的新穎部分。判斷的時候要整體比較壹個和另壹個。凡外觀設計與專利稍有不同之處,任何人都認為兩者相似或近似,即應認為前者侵犯了後者的專利保護。至於用來制造仿制設計產品的方法,並不重要。第二,在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壹般要求申請人聲明該外觀設計是用在哪壹類產品上,這種專利權應限於其申請的範圍;在不屬於外觀設計範圍的產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觀設計,不構成侵權。
此外,也有不屬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範圍的情況:①不以銷售為目的模仿某項外觀設計;②將2D產品的2D平面設計應用到3D產品上,反之亦然;(3)將設計的副本放在壹本書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