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營業時間
2021,1周二零時起,暫停企事業單位等單位和城鄉居民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業務。
2021 1.25 17:00起,稅務窗口停止受理社會保險申報、繳費、開具發票等所有業務。關閉電子稅務局企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確認、申報、繳納功能。關閉稅銀系統。銀行渠道、微信、支付寶線上渠道都無法查詢城鄉居民參保繳費。人社部門窗口暫停辦理公司新開戶業務,人員的新保、停保、退保業務不受影響。靈活就業人員社保繳費業務不受影響。
業務恢復時間
2月1日周壹8時,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正式恢復。
2月4日(星期四)8:00,各渠道企業社會保險費業務正式恢復,企業2月份社會保險費申報征繳業務按正常征繳期進行。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業務恢復時間另行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