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煤礦塌陷搬遷補償標準
第壹條 為切實做好采煤塌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保障塌陷區群眾合法權益,促進采煤企業和地方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采煤沈陷區居民搬遷安置補償工作的通知》(皖政辦〔2008〕58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因采煤塌陷而引發的居民搬遷安置補償,辦法中所稱居民是指在本市采煤塌陷區農村集體土地上居住的農村居民。第三條 采煤企業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采煤塌陷區搬遷安置補償費用:(壹)統壹實行按人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搬遷戶補償費計算公式為:搬遷人口數×人均補償面積×單位面積補償標準。具體補償標準如下:1.人均補償面積為33平方米。2.單位面積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1230元。(二)采煤企業按搬遷補償費的30%支付綜合調節費,由搬遷所在鄉(鎮)政府包幹,統籌處理。主要用於解決居民原有合法房屋面積大於補償面積問題。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口數×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30%。(三)新村公建補償按搬遷戶補償費的25%,由采煤企業支付。主要用於安置新村內道路、排水、排汙、綠化、亮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具體計算公式為:搬遷人口數×33平方米×1230元/平方米×25%。安置新村內供電到戶費用由所在縣(區)政府與采煤企業另行協商補償。(四)新村址征地報批、規劃設計、場地平整及高壓供電等安置點配套與市政設施接駁費用,由采煤企業承擔。(五)不可預見費由采煤企業按搬遷戶補償費、綜合調節費和新村公建、公益補償費總和的2%支付。(六)煤礦企業依據協議戶數支付搬家費每戶800元。(七)煤礦企業依據協議戶數按2000元/戶標準支付房屋拆除費,由鄉鎮政府用於原有房屋的拆除。(八)新村建設期間新出生的人口計入搬遷戶搬遷人口數,采煤企業按照人口出生率計算新出生人口數,補償期限2年6個月,由搬遷所在鄉(鎮)政府包幹,統籌處理。(九)原有村莊宅基地由采煤企業征收,農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出新宅基地面積的部分,按照現行征收建設用地的有關標準由采煤企業予以補償。工商企業、村集體及事業單位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搬遷補償,依法辦理了用地和規劃建設審批手續的,由鄉(鎮)政府組織煤礦企業與企事業單位進行商談,達不成補償意見的,由鄉(鎮)政府、煤礦企業與企事業單位***同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給予補償。評估機構由鄉(鎮)政府、煤礦企業與企事業單位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下,通過投票推薦或者搖號、抽簽等方式選定。未經許可建設用於工業、倉儲、商業、辦公等房屋,由鄉(鎮)政府、煤礦企業***同調查並報縣(區)政府認定後作出處理。第四條 采煤塌陷區居民搬遷安置人口的核定,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壹)成立核查小組。由縣(區)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門牽頭成立核查小組。核查小組由以下幾方抽調專門人員組成:壹是當地公安機關;二是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農業農村部門;三是縣(區)征遷部門和鄉(鎮)、村;四是采煤企業。核查小組具體負責被搬遷人口和戶籍核查工作。(二)核查公布。核查小組以當地公安機關提供的屬於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籍常住人口、戶數為基礎,對需搬遷村莊的居民現場核查。根據核查的結果,由核查小組在鄉(鎮)、村及需搬遷村莊進行三次張榜公布,每次公布時間不少於7日。核查小組應當將人口核查工作的監督電話公布於眾,切實保障居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三)審查確認。核查小組在完成現場核查、張榜公示後,將需搬遷村莊戶數及人口情況上報縣(區)政府審查確認。需搬遷村莊戶數及人口認定截止日期為搬遷公告公布之日,以當地公安機關戶籍底冊記載為準。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計入家庭人口:1.原為本地戶口的現役士兵;2.因上學戶口外遷、現仍在讀的全日制大中專學生(含技工院校學生);3.原為本地戶口現正在服刑的人員;4.離退休人員回原籍且未享受過福利分房的;5.原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現仍為獨生子女的,在原家庭人口基礎上增加1人(增加人口不補償綜合調節費);6.隨女兒***同生活的老人(未享受過采煤塌陷補償安置),經地礦雙方***同核查確認老人原屬農村戶口、無子、無其他生活來源的;7.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的其他人員。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不予計入家庭人口:1.長期租賃居住在被搬遷地的;2.私自買賣房屋、無宅基地使用權的;3.在搬遷公告發布前已死亡的;4.其他不符合搬遷安置政策的。夫妻雙方只能享受壹戶安置,不得分戶。戶口不在被搬遷地,但原為本地農村戶口,且有房屋產權或宅基地使用權的長期居住人員,只享受壹戶安置,不得分戶。具有下列情況之壹的,享受安置及分戶政策:1.子女年滿18周歲的,年齡計算截至搬遷公告公布之日2年後的對應日;2.其他符合安置分戶政策的人員。符合分戶條件的搬遷戶,應向核查小組提交以下材料:1.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2.婚姻證明、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上學、參軍、服刑等戶口外遷人員,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屬鰥寡孤獨等特困戶及特殊疑難的,由核查小組研究決定。第五條 搬遷工作分搬遷通報、搬遷公告、普查及協議簽訂、實施新村建設四個主要階段。具體時間如下:(壹)搬遷通報。采煤企業負責提前3年將采煤塌陷區擬搬遷村莊通報市、縣(區)人民政府,縣(區)政府據此通知公安機關及時凍結被搬遷村莊的戶口(符合法律規定的入戶或者恢復戶口的除外);(二)搬遷公告。縣(區)人民政府接到通報後與采煤企業協商確定搬遷自然莊安置用地選址,自確定安置用地選址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塌陷區所在的鄉(鎮)、村及需搬遷村莊發布公告,告知塌陷區範圍、搬遷村莊名稱、新村選址、補償搬遷安置的文件依據和標準、禁止建設等內容。搬遷選址以無煤穩定區域及便利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為原則,由縣(區)政府組織采煤企業與被搬遷村莊所屬鄉(鎮)政府、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予以確定;(三)普查及協議簽訂。1.外業調查;2.內業算賬;3.完成塌陷區村莊搬遷方案和立項、規劃、用地報批等工作。在征地過程中,采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支付征地相關費用,縣(區)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與采煤企業完成用地報批工作;4.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由縣(區)政府組織采煤企業與被搬遷村莊所屬鄉(鎮)政府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同時公布搬遷戶數、補償人口。上述環節同步開展,統籌推進,在搬遷公告發布後1年內全部完成。(四)新村建設。搬遷村莊所在地縣(區)政府為搬遷安置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村莊搬遷和安置新村建設。采煤企業及時支付費用,協議簽訂後3個月內撥付協議資金的30%,余款在安置項目開工後的3個月內付清。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在村莊搬遷協議簽訂後的2年內完成居民搬遷入住,同時完成原有村莊房屋拆除。第六條 采煤塌陷區新村建設要堅持統籌規劃、集中安置、統建為主的原則,並與美好鄉村建設、城鎮化建設相結合。具備條件的搬遷村莊可鼓勵搬遷居民選擇貨幣化安置,搬遷戶補償費、綜合調節費、新村公建補償費、安置用地征地所需相關費用等,可直接支付給被搬遷居民,並按照不低於省市“以獎代補”標準,市(縣)財政給予貨幣化安置獎補。第七條 新村用地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壹)淮河以北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其中,城郊、農村集鎮,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二)淮河以南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15%。第八條 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發揮在塌陷區村莊搬遷安置中的主導作用,切實做好搬遷安置工作;采煤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及時支付相關費用;市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采煤塌陷村莊搬遷相關工作;市采煤沈陷區綜合治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采煤塌陷村莊搬遷安置工作進行協調、監督、檢查,並建立考核機制。第九條 搬遷安置補償工作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按章操作、廉潔奉公,縣(區)、鄉(鎮)政府應當嚴厲打擊違法搶建行為。第十條 對按時完成搬遷任務的縣(區)、鄉鎮政府,給予有關單位獎勵。在規定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村莊搬遷任務,對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相關縣(區)、鄉鎮政府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壹條 采煤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先搬後采”規定,切實保護采煤塌陷區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對落實“先搬後采”且履行村莊搬遷應盡職責的有關采煤企業,給予獎勵。采煤企業在未完成搬遷的村莊下采煤對群眾生命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相關采煤企業及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本辦法適時調整。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采煤企業與被搬遷村莊所屬鄉(鎮)政府已簽訂人口補償協議的,仍按原搬遷公告公布的規定執行;已進行人口核查公示、尚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搬遷補償人口認定按原搬遷公告公布的規定執行,搬遷安置補償費用標準按本辦法執行;2017年村莊搬遷計劃及本辦法調整期間(2018年4月3日至本辦法公布之日)新簽訂人口補償協議的,搬遷戶補償費補償標準按本辦法執行。地礦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