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縣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率先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二)負責集中辦理市場準入、投資建設、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民生保障、農林水利等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相關事項和收費。,按規定公示相關行政審批信息,承擔相應的行政審批法律責任。
(三)負責承辦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依法下放的適宜由縣級行政審批局行使的行政許可事項,實施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調整和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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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責全市政務服務工作的監督、指導和規範,組織推進政務服務“三集中三到位”工作,負責對進駐市政務服務中心的各部門(單位)政務服務工作和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管理考核。
(五)負責縣級政務服務中心和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管理和運行,提供相關政務服務、便民服務、公共資源交易和政府集中采購服務。
(六)負責政務服務平臺的整體規劃、系統建設、運行維護,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網上運行並進行電子監管。
(七)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制定和實施政務服務標準和規範。
(八)負責協調和指導全市政務服務投訴舉報平臺建設,承擔政務服務投訴的受理和監督工作。
(九)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政府服務過程中相關中介機構的綜合監管,負責“中介超市”線上線下融合建設和日常管理。
(十)完成縣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