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統稱為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作業種類和項目目錄見本辦法附件。
從事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應當先到發證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考試合格後,憑考試成績及相關材料向發證部門申請考試發證。
第五條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聘用(聘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操作工作,並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