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險”方面,用人單位和員工個人的承擔比例壹般為:
1、養老保險用人單位需承擔20%,員工個人承擔8%;
2、失業保險用人單位承擔2%,員工個人承擔1%;
3、工傷保險的0.8%是是由用人單位全部承擔;
4、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承擔6%,員工個人2%;
5、生育保險的1%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