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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養犬、經營犬只以及從事相關監督管理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軍用、警用犬以及動物園、科研實驗用犬等特種犬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管理和服務相結合、行政機關執法和基層組織參與管理相結合、養犬人自律和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安、畜牧獸醫、市容、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組成的養犬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組織協調養犬管理工作。第五條 公安部門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養犬登記,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依法查處因飼養犬只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以及放任犬只恐嚇他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各負其責:

(壹)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免疫、檢疫的管理,實施犬只診療許可,組織對疫犬、無主犬屍的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二)市容部門負責對占用道路、公***場地擺攤設點售犬行為和因養犬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查處;協助公安部門查處無證養犬、違法攜犬外出等行為;

(三)衛生部門負責對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四)工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養犬管理信息以及查處違法養犬的情況通報公安部門。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基層組織和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制定並監督實施養犬公約,依法調解因養犬引起的糾紛。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依法養犬、文明養犬和衛生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寵物協會、動物救助機構等應當教育會員遵守養犬法規,普及養犬知識,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活動。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行犬只總量控制,具體數量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人口密度、區域環境等因素確定。第八條 徐州市市區三環路以內區域以及三環路以外住宅小區和新城區、徐州經濟開發區的已建成區域及風景名勝區的核心區域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域為壹般管理區。

縣(市)、賈汪區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理區和壹般管理區由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劃定。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和養犬登記制度,壹般管理區實行犬只強制免疫制度。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戶居民限養壹條小型觀賞犬,禁止飼養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飼養的導盲犬、肢體重殘人士飼養的扶助犬除外。

大型犬和烈性犬的標準及名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畜牧獸醫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重點管理區內個人申請養犬的,應當向其住所地的縣(市、區)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本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戶口;

(二)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有單獨的住房;

(四)與所在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遵守小區養犬公約的協議,或者與住所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簽訂了養犬責任書;

(五)所養犬只符合本條例第十條有關犬只數量、品種、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 重點管理區內單位申請養犬的,應當向其住所地的縣(市、區)公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二)有教學、科研、護衛或者表演等特殊需要;

(三)具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專人管養犬只;

(五)設有安全牢固的犬籠、犬舍等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 縣(市、區)公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註冊登記,發給養犬登記證,並為犬只配置識別標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三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至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留驗場所。

公安部門應當定期將養犬登記事項在養犬人所在的社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