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
(2)撰寫起訴狀,陳述:原告和被告的情況;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確定法院管轄,然後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人民法院進行訴訟;
(4)人民法院立案後,預交訴訟費用,等待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範圍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由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要理解民事訴訟的適用範圍,應註意以下幾點:
1.民事訴訟法的適用主體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和相互之間。
2.提起民事訴訟的範圍包括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產生的糾紛,其中財產關系是指基於物質財富關系的相互關系,如基於債權、財產權和知識產權的關系;人身關系是指人與人之間基於人格和身份的關系,如姓名權、名譽權,以及與婚姻、收養、繼承有關的家庭關系。
3.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所適用的解決糾紛的方式。除了訴訟,還有仲裁、人民調解等解決民事糾紛的途徑。這些方式都有專門的法律來規範和調整,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法院的管轄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等級管轄,是指上下級法院對受理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基層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也有例外,同樣是離婚訴訟或者經濟合同糾紛,有的由基層法院審理,有的由中級法院審理,這也是法律規定的。
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壹審案件有:
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較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當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數較多的涉外案件。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爭議標的額500萬元以上的民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以及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法院審理的案件。
二是屬地管轄權。如果說分級管轄是劃分上下級法院的管轄範圍,那麽地區就是劃分同級法院受理壹審案件的範圍。我國在壹般地域管轄中實行“原告即被告”的原則。即被告住所地在哪個法院管轄,哪個法院就受理。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公民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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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舉證責任與職權探析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的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20條
起訴形式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