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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施[2019]1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各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現印發給妳們,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19二月17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

規則壹。為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加強建築工人管理,維護建築工人和建築企業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培養專業技術型建築工人,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建築法》、《勞動合同法》、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所稱建築工人實名登記制度,是指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方式,對建築企業招用的建築工人的就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護等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規則三。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四條?住房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制定全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規定,指導和監督各地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制定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數據標準。

第五條省級以下(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築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築施工企業全面落實施工現場建築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要求;負責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保證所有數據的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實現與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連接和共享。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企業約定落實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的相關內容,督促施工企業落實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的各項措施,為施工企業實施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創造條件,並根據工程進度及時足額將施工人員工資支付至施工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第七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承擔施工現場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責任,制定本企業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人員,並通過信息化手段將相關數據實時、準確、完整地上傳至相關部門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平臺。

總承包企業(包括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依法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承接工程的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分包企業對其聘用的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並配合總承包企業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全面落實建築行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築企業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後方可進場施工。建築施工企業應當與招用的建築施工人員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的安全培訓,並在相關建築施工人員實名管理平臺進行登記後,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施工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九條?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動負責人等項目管理人員,要對承擔項目的施工人員的實名制管理承擔相應的責任。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項目經理和施工人員,全部納入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

第十條?施工人員應配合相關部門和施工企業的實名制管理,簽訂勞動合同,接受基本安全培訓後方可進場。

第十壹條?建築工人實名制登記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和信用信息組成。

基礎信息應包括施工作業人員和項目經理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等級(職稱或崗位證書)和基本安全培訓情況。

用工信息應包括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用工記錄等。

信用信息應當包括信用評價、投訴舉報、良好和不良行為記錄等信息。

第十二條?總承包企業應當基於真實身份信息采集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項目經理的基本信息,並及時核實和更新;真實完整記錄建築工人崗位用工信息、勞動合同簽訂情況、考勤情況、工資發放情況,建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根據項目所在地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要求,將采集的施工人員信息及時上傳至相關部門。

已錄入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且超過1年(含1年)未更新數據的建築工人,再次從事建築施工作業時,應當由建築施工企業再次進行基本安全培訓,並記錄相關信息,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進行崗位作業。

第十三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設施和設備。施工現場原則上應封閉,設置出入口門禁系統,采用人臉、指紋、虹膜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相關電子考勤和圖像、視頻等電子文件至少保存2年。

實施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的費用可計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和管理費。

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月足額直接向建築工人支付工資,並按規定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立“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公開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建築施工企業、系統平臺開發應用單位應當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確保建築施工人員實名管理相關數據和信息的安全,以及建築施工人員實名登記系統信息的真實完整,不得漏報或者瞞報。

第十六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數據共享,通過數據利用分析,運用新媒體和信息技術渠道,建立建築工人權益保護預警機制,切實保護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提高服務能力。

第十七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下級部門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約談相關責任人;約談後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納入重點監管範圍,提請相關部門問責。

第十八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雙隨機、雙公開”的要求,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建築工地施工人員實名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查處與施工人員實名管理相關的投訴舉報。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拖欠工資等侵犯建築工人勞動保障權益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法處理;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違法問題或者案件線索,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移送。

第十九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將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納入標準化工地考核內容。建築工人實名制登記信息可作為相關部門處理建築工人勞動爭議的依據。各有關部門要制定激勵措施,支持切實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建築企業。在壹定期限內沒有拖欠工資的,可以減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條?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和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規行為進行糾正,限期整改,錄入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並及時上傳相關部門。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過曝光、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處理。,存在拖欠工資的,可以提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並將相關不良行為記入企業或個人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壹條?嚴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實施建築施工人員實名制管理為名,指定建築施工企業采購相關產品;不允許以各種借口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負擔。對違規要求施工企業使用某種產品或亂收費的,要立即糾正;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