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在辦公場所公示。
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作出解釋和說明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推進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申請行政許可;我們應該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行政許可信息,以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公開,公眾有權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