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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大中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

確定壹個企業是中型企業還是小微企業,需要根據企業自身的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因素來確定。具體來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同時企業從業人員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微型工業企業主要指20人以下,年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企業。

壹、大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方法:

1.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分類標準的通知》(工信部300 [2011號)、《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

2.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種組織形式的法人企業或單位。個體工商戶按本辦法劃分。

3.本辦法的適用範圍包括:農林牧漁業、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住宿和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水利業、環境和公共服務業。

4.本辦法按照行業類別、中型和組合類別,按照從業人員、營業收入、總資產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四類。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

5.企業的劃分由政府綜合統計部門根據年度統計報告每年確定壹次,統計數據原則上不作調整。

二、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具備以下特征:

1,是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或獨特核心競爭力的核心技術;

2.其產品或服務在行業或細分市場占據壹定規模,或具有明顯的創新特征,或處於產業鏈的關鍵環節或具有特定的品牌價值;

3.有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適應的創新團隊和管理團隊;四是初步建立了適應企業發展階段的創新機制,具備持續創新能力。

法律依據:《大中小微企業統計分類》第四條按照行業類別、大類、中類、組合類,按照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或替代指標,將我國企業分為大中小微四類。具體劃分標準見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