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成語用法 - 國家旅遊局、財政部關於頒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上繳旅遊主管部門的辦法》的通知

國家旅遊局、財政部關於頒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上繳旅遊主管部門的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 根據國家旅遊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和國家稅務局1989年9月30日下發的《關於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四條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加收服務費的國營旅遊涉外飯店(以下簡稱“飯店”)都必須依照《規定》中第四條規定的比例,在每季終了20天內向旅遊主管部門上繳服務費。第三條 “飯店”加收的服務費,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及能源交通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後的30%,區別中央和地方所屬關系分別上繳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

中央各單位、部門所屬的“飯店”直接上繳國家旅遊局;省、自治區、直轄市(含所轄地、市、縣級)各單位、部門所屬的“飯店”上繳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計劃單列市(含市屬區、縣級)各單位、部門所屬的“飯店”上繳計劃單列市旅遊局。第四條 “飯店”上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的服務費,其中的30%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上繳國家旅遊局。全年分兩次集中上繳,即當年七月底及次年壹月底以前上繳。第五條 《規定》中對“飯店”加收服務費所收外匯,結匯後留成外匯的40%,區別中央和地方的所屬關系,分別向國家旅遊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劃撥外匯額度。地方所屬“飯店”劃撥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的外匯額度,全部用於地方對外宣傳推廣,不再向國家旅遊局劃撥。第六條 “飯店”在上繳服務費的同時,報送“國家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分配表”(季報)壹份(格式附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局在向國家旅遊局上繳服務費的同時,匯總報送“國營旅遊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分配匯總表”(半年報)壹份。第七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逾期不向旅遊主管部門足額上繳服務費的“飯店”,由核定加收服務費的審批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低其加收服務費的比例直至取消其加收服務費資格的處理。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旅遊局留用的服務費,應全部用於對外宣傳推廣,專款專用。上述旅遊局在所管地區如何具體安排使用,自行確定。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旅遊局、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對所管地區範圍內“飯店”(包括《規定》中第七點“其他非國營旅遊涉外飯店”)向旅遊主管部門繳納服務費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報國家旅遊局、財政部備案。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0年1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