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
公司應當於每年6月30日至1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壹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和監督檢查的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十八條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推廣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
公司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核發多份營業執照。